《山东省供热条例》解读
供热室温最低18℃ 3个客观条件不容忽视
《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提高供热最低标准温度在于国家新标准规范对供暖标准有新规定、我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期盼。市民需要注意的是,达到18℃室温标准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关于“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供热工程设计时,根据规范确定的室外设计温度进行建筑耗热量的计算。如果室外温度连续3天低于室外设计温度,由于建筑物向室外散热量增加,采暖设备传出的热量不足以抵消建筑物散失的热量,室内采暖温度有可能达不到正常供热标准。我省有关城市室外设计温度作了规定,如青岛-5℃、济南-5.3℃、德州-6.5℃、东营-6.6℃、淄博-7.4℃。
(二)关于“建筑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维护物,主要包括外墙、窗户、屋面、采暖楼梯间等。如果既有建筑满足当时投入使用时的采暖建筑设计条件,维护结构较完好,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则应当保证18℃的供热室温标准。
(三)关于“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这里是指散热器未装修遮蔽、未私自改装室内供热系统、管道水流畅通、管道或散热器内没有气阻等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采暖效果将受到影响。
暂停供热须提前30天办手续 叫停“供热连坐”
《条例》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解读】:用户要停用热,必须单户能够切断与供热系统的联系,而且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本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考虑到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开始前2个月就要开始系统的检查,提前一个月就要试水打压,进行煤炭等燃料的储备,供热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报停户数、面积等情况,统筹安排煤炭采购和供热生产,甚至可以根据停热的面积,调剂出富余的热量用于新增的供热用户,实现热能的最大化利用。因此,本条规定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
收取“报停费”,容易引发一些供用热的矛盾和纠纷。用户有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为了最大程度惠及民生,本条规定,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近年来,因部分用户欠交供热费,导致邻里受牵连停热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相关居民用户的利益,即俗称的“供热连坐”。为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热权利,督促供热企业落实保障供热的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看天供热” 供热期限可根据气象情况调整
《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解读】:本条是对采暖供热期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供热期限可以根据天气情况调整,“看天供热”,视天气情况适时延期供暖,体现了以人为本,实现了灵活、人性化供热。这一方式能够主动应对可能提前到来的寒流等低温天气和“倒春寒”。
一些民营供热企业和物业自管站以成本负担重和政府补贴不到位为借口,故意延迟或提前结束供热,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条例》对于这种行为予以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罚则。
新建小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设计建设
《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投资、建设责任以及住宅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供热工程建设专业性强、与热源匹配要求高,是系统化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供热经营设施质量没有保障,有些供热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损害了业主权益,重新改造建设也造成了资源浪费。本条基本定位在于,排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出资建设供热经营设施设备的做法,落实供热企业对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责任。
《山东省供热条例》解读
供热室温最低18℃ 3个客观条件不容忽视
《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提高供热最低标准温度在于国家新标准规范对供暖标准有新规定、我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期盼。市民需要注意的是,达到18℃室温标准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关于“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供热工程设计时,根据规范确定的室外设计温度进行建筑耗热量的计算。如果室外温度连续3天低于室外设计温度,由于建筑物向室外散热量增加,采暖设备传出的热量不足以抵消建筑物散失的热量,室内采暖温度有可能达不到正常供热标准。我省有关城市室外设计温度作了规定,如青岛-5℃、济南-5.3℃、德州-6.5℃、东营-6.6℃、淄博-7.4℃。
(二)关于“建筑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维护物,主要包括外墙、窗户、屋面、采暖楼梯间等。如果既有建筑满足当时投入使用时的采暖建筑设计条件,维护结构较完好,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则应当保证18℃的供热室温标准。
(三)关于“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这里是指散热器未装修遮蔽、未私自改装室内供热系统、管道水流畅通、管道或散热器内没有气阻等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采暖效果将受到影响。
暂停供热须提前30天办手续 叫停“供热连坐”
《条例》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解读】:用户要停用热,必须单户能够切断与供热系统的联系,而且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本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考虑到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开始前2个月就要开始系统的检查,提前一个月就要试水打压,进行煤炭等燃料的储备,供热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报停户数、面积等情况,统筹安排煤炭采购和供热生产,甚至可以根据停热的面积,调剂出富余的热量用于新增的供热用户,实现热能的最大化利用。因此,本条规定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
收取“报停费”,容易引发一些供用热的矛盾和纠纷。用户有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为了最大程度惠及民生,本条规定,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近年来,因部分用户欠交供热费,导致邻里受牵连停热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相关居民用户的利益,即俗称的“供热连坐”。为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热权利,督促供热企业落实保障供热的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看天供热” 供热期限可根据气象情况调整
《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解读】:本条是对采暖供热期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供热期限可以根据天气情况调整,“看天供热”,视天气情况适时延期供暖,体现了以人为本,实现了灵活、人性化供热。这一方式能够主动应对可能提前到来的寒流等低温天气和“倒春寒”。
一些民营供热企业和物业自管站以成本负担重和政府补贴不到位为借口,故意延迟或提前结束供热,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条例》对于这种行为予以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罚则。
新建小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设计建设
《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投资、建设责任以及住宅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供热工程建设专业性强、与热源匹配要求高,是系统化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供热经营设施质量没有保障,有些供热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损害了业主权益,重新改造建设也造成了资源浪费。本条基本定位在于,排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出资建设供热经营设施设备的做法,落实供热企业对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