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选摘)
发布时间:2012-04-24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中心城区,是指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城区,是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淄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和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组成。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表

配套内容

住宅项目收费标准

公建项目收费标准

具体使用范围

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

100.8元∕㎡

185.8元∕㎡(含插建项目)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

4.2元∕㎡

4.2元∕㎡

 

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

35元∕㎡

 

供热配套费

65元∕㎡

80元∕㎡

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燃气配套费

27元∕㎡

20元∕立方米·天(工业生产用气)

200元∕·天(饭店、宾馆等用气)

 

供水配套费

20元∕㎡

1500元∕吨·天

 

合计

252元∕㎡

 

 

说明:使用蒸汽的建设项目蒸汽配套费收费标准:50万元∕吨·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