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选摘)
发布时间:2012-04-24

完善监督、强化服务

(一)加强供热质量监督。各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热源企业蒸汽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优先保证居民采暖用汽。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温度的检查和群众满意率。对单元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住宅,采暖期内用户室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住宅,采暖期内用户室温必须达到供用热双方协议约定的供热温度;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住宅,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

(二)加大供热执法力度。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大供热工程建设、供热经营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违章建设行为,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盗水、盗热、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