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措施,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二)实行预热期制度。从2010-2011采暖期开始,在全市供热行业实行供热预热期制度,采暖期正式开始前7天设为供热预热期。供热企业必须在预热期内完成管道打压试水、设备运行调试及冷态热态运行,确保采暖期正式开始后居民室内温度达到标准要求,并保证预热期间出现大幅降温天气时能随时提前供暖。
(三)落实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对于采暖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2-16℃(含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天数全部采暖费。